龙亭区商标注册
现在龙亭区商标注册并不是随便想一个词就可以申请注册的,我们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首先需要对所需要注册的商标进行查询。如果该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相似或相同的话,是注册不下来的,那么商标注册可以用公司名称吗?
到目前为止,商标注册还没有相关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公司名称来注册,所以是可以用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不过现在注册商标,一般情况下都是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核准永远都在商标注册之前。
并且公司商标的注册周期比较长,如果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出现任何意外情况的话,最少需要一年多的时间才能将公司商标注册下来。虽然说公司名称可以拿来注册公司商标,但是等公司注册下来后,也难免会被别人抢先一步,到时候想用公司名称来注册公司商标的可能性也不多。其实公司商标的使用是很灵活的,并不一定要公司名称来注册。
现在市场上竞争那么激烈,消费者的选择性也很多,所以很多消费者反而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在商品上面,并不会关心生产者是谁,只要公司产品质量好,服务好,有保障,并且用心去推广公司商标,产品就一样可以大卖。小编认为商标注册和公司名称是没有多大关系的,并且,不是每个公司的名称都适合拿来注册商标。小编记得之前有一家公司,拿自己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一共二三十个字非常长,最终也没见有多少人记得有这么一个品牌。
所以说,用公司名称来注册商标也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因为公司名称不具备强烈的代表性,用公司名称来当做商标反而不容易被消费者记住。大家一定要记得,公司商标必须要让深入消费者心中,一定要易懂易记易识别,这样的商标才算是好的商标。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注册可以用公司名称吗?的详细介绍,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对商标注册方面还有其他问题不懂,可以随时咨询我司。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维护“诚信”的商业道德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探讨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原因。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撤销权”和“使用权”制度之所以在目前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除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的经济投机行为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以往商标立法和相关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不合理规定。
我国新《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撤销权制度的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不再坚持“先申请原则”的限制,保护了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非驰名注册商标使用人五年以上未提出撤销使用申请的,而非驰名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因侵犯商标权五年后被要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我国新《商标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借鉴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制度。本法的精神在于妥善平衡专利申请人和使用人的利益,保护其他发明创造人和设计人的利益。
商标法领域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事实上,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优先使用权”制度来保护未注册商标。例如,英国《知识产权法》规定,商标的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撤回商标。在此期间以后,商标成为不争的商标。但是,在先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其商标,只要带有其商标的商品保持不变。我国商标法还应建立前置使用权制度,与上述撤销权制度相配套。
因为,虽然撤销权制度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但其权益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由于注册人的商标在撤销期满后有权以侵权为由对未注册人使用,建议我国《商标法》规定,五年期满后,商标使用人不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限于原使用范围,只能扩展到原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权制度只能保护未注册商标的现有地位,不能将其扩展到类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和服务,也不能延伸到其他使用领域。这样,既鼓励了商标注册,又保护了用户的使用权。
在如何注册一个小公司?小公司的优势在于运营成本低,资金流动小。现在,有很多创业者由于资金有限,因而选择成立小公司来开启创业生涯。不过,创业者注册小公司,依然需要遵循一定的注册流程。那么,小公司注册究竟应如何进行呢?接下来,公司注册代理将对此进行简要介绍与说明。
一、办理公司名称核准创立公司首先必须要具备符合政策要求的公司名称,这对于小公司来说也是如此。因此,创业者有了成立小公司的想法后,需提前拟定好公司名称,并准备好2-4个公司备选名称,以防出现公司名称重复而不允许通过的情况。另外,创业者为公司起名,还应注意遵守起名应遵循的相关规则,如公司名称要使用规范化的汉字,避免使用消极、误导意义的名称,并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内容等。通常,在核名环节,创业者还需提前确定好公司类型、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等事项,然后前往工商局领取并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然后工商局的服务人员会对企业提交的名称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规并能够使用。在审核通过后,创业者会领取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准备小公司注册相关材料进行小公司注册,还必须准确无误地提交注册材料。一般来说,只有注册材料顺利通过审核,创业者注册公司才能够进入后续操作环节。在注册材料准备阶段,有关公司经营范围界定、办公场所资料证明以及公司章程编写等事项都是需要格外引起关注的环节。具体来说,公司经营范围需做到与企业未来的业务拓展方向一致,囊括企业所有业务范围;公司地址证明材料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创业者具备符合要求的自用房屋,那么其需要提供房产证等证明材料,二是其租赁办公场地用于公司注册,那么其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需要在租赁协议上加贴印花税完税证明。另外,关于公司章程,创业者可前往工商局官网相应版块进行下载,并以此为模板进行具体修改和拟定。
三、提交注册材料在注册材料准备无误后,创业者需前往工商部门进行材料提交,然后等待材料审核结果,若审核通过,则会收到《企业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四、领取营业执照有关于领取营业执照,创业者只需按照约定时间,携带上述工商交件环节取得的通知书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五、完成备案刻章领取到营业执照后,创业者还需及时前往公安局指定地点进行备案刻章。通常,公司五章包含: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至此,小公司注册基本完成。公司注册代理提示,创业者注册小公司,有必要对上述流程和操作事项进行具体了解和把握,以确保小公司注册操作地规范、有序进行。另外,创业者如若缺乏工商注册相关操作经验或想要快速注册公司,那么也可以寻求公司注册代理进行注册委托!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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